文章来源:中国驻埃及使馆经商参处 2005-04-09
一、相关法律
埃及现行的1998第89号法案是规范埃及各类公共项目招投标的法律依据。该法案是埃及1983第9号招投标法的修正案,以规范外国公司参与公共项目的招投标。该项法案要求政府授标时要综合考虑标价和最佳效益,并对落标者说明原因。颁布并实施也是埃及努力在国际上和世贸组织内扮演积极角色的一个步骤。
较之效率低下的1983年第9号法案, 1998年89号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明显的进步。
(1) 开标后不再议价,不得再转入“momarsa”程序.
(2) 不得无据取消投标排序;判定是否中标必须理由充分。
(3) 投标保函依据标书规定的期限即时退还。
新投标法未改变旧法的一些特征:
(1) 须提前至少30天在公共出版物上发布招标信息。
(2) 埃及投标者享有15%的价格优惠。
(3) 判标分两个阶段:A、招标委员会召集所有报价商公布
所有报价;B、判标委员会再根据技术标审议结果作出决定;对金额超过62,000美元的项目,该委员会负责向主管部长提出决策建议。
(4) 投标保函一般为1%-2%,一般为2%;中标公司的履约保函一般为5%。如果独立承担项目且不要求预付款,埃及国营公司和本国企业无须开具保函。
(5) 不论是直接或间接、个人行为还是通过第三者,有欺诈、贿赂等行为的;或者签约方破产的,即宣告合同失效,并没收履约保函。项目交由其它有能力的投标商执行。
(6) 特殊情况下,允许供货独家代理或垄断进口,特别是专业和急需的产品等
(7) 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可申请预付款。埃及认可国际上有影响的各大金融机构的远期信用证。
该项法案依然保留了一些限制性条款,诸如本地公司的标价不高于外国公司最低标价的15%时拥有优先权。只有在本地有注册代理商的公司才能参与政府项目的投标等。对招标委员会的评议标、定标和公布中标决定没有时间限制。
投标法对直接采购的最高限度是50,000LE(14,700美元),而且明确规定除非标书中有明确条款否则不得转入议标程序。根据最新的2000年第2号总理令,公共项目招标必须按同一程序昭示于众用并简要说明有关条款,以代替被称作"Momarsa"的做法。
投标法规定符合标书各项条款和在技术和融资等方面条件优越者可被授标,而这之前政府项目一般都是最低价者中标,忽视质量。许多公司在严格按照要求作标的同时也会提交一份可供选择的更经济的报价。
9号法案曾要求外国投标商必须通过埃及代理商参加公共项目的投标,而军事项目禁止商业代理行为介入,但军方的基建工程,本地的“咨询”公司可以沟通军方和投标者。这就意味着招标文件一般只能通过商业代理从政府注册机构购买。
二、埃及招投标项目特别做法
埃及国营企业招标通常会例行公事地要求资本担保的信用条款。对金额62,000美元以上项目的支付办法,一般采取合同签订后预付10%,依据货运提单再付10%,其余部分将会在以后的2-5年内每半年支付一次。
标书一般都是由政府部门编制的,对于政府方面的责、权、利极尽详细之能事,而对于乙方签约商却涉及极少。从商业安全角度讲,承包人或供货商在正式签署合同前一定要谈判妥当,特别是对于被动的“最终接受”等条款,以降低合同的扯皮、分歧争吵等风险。另外,由于投标法未明确规定标书应由何人规范,咨询公司可否承担这项工作,所以编制的标书中常常叙述不清或对具体要求少有提及,经常会造成翻译歧意或误解标书的意图.,即使你尽量尝试与对方接触和沟通,以减少疑惑,但依然不能期望值太高,精心准备的标案也常会失败。
投标法在具体执行中的主要问题是对判标委员会的研标、判标和公布中标的日期没有明确限制。另外,如果投标商在开标前撤标,其投标保函就会被没收,投标商在诸如项目资金被抽走等各式各样的延迟开标的借口下,如同被拘为人质,而保函一再展期的费用也让其叫苦不迭。中标公司在项目开始前或完成前退出,则履约保函同样会被没收。
政府业主通常会推迟对项目或供货的验收,对最终验收后的付款期限也无明确限制,这使得签约商无法按时得到项目款或货款,也无法及时撤消履约保函。
签约商完成项目后未及时验收造成的开支业主均不予承担。而签约商对在执行项目有新的要求,一切涉及到的经费都必须经特设的“价格研究委员会”通过,有时竟需费时一年,当然,这时签约商仍会被要求按时、无条件的执行修改后的合同。
因为付款被拖延而造成项目拖期是不允许的。也不允许根据项目的完成进度减少履约保函额度。对于以信用证方式开具履约保函的,比较明智的作法是按不同项分割开列,可避免因某一条款的纠纷带来的整体风险。
招标法不允许招、投标双方开标后再议价,除非在发标时已明确声明。维修和售后技术服务是评标时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标书要求有完善的技术和维修服务,则最低标价者肯定会得到该项目。
三、纠纷仲裁
由于投标法没有涉及纠纷解决问题,所以签约前务必要落实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埃及人乐于采用法律程序进行调解,受损一方不接受调解结果可向埃及法庭提出申诉。如果没有明确提到争端解决办法,则合同双方未来可能出现的一切纠纷都将由政府的法律事务委员会裁决,。如果政府是合同一方,则所有有关法律、职能和管理部门组成的民法法庭处理该案,投标法规定,如果政府方对调停结果不满意,则另一方不能依据调解文件向政府部门提出诸如关税、社会保险等索赔要求。(1994年出台的第27号争端解决法对国营和私营企业间的商业合同纠纷规定可通过一个双方都认可的自然人或机构调解。而在此之前,所有与国营企业之间的纠纷调解均须经过法律事务委员会,有时会拖延数年。)
四、代理制度
外国公司参与埃及民用项目的投标必须有埃及代理商合作。尽管军队的基础建设项目允许埃及企业参与咨询,但代理商制度不适用于军事项目。石油公司、私营企业和美援项目的招标对执行代理商制度要求比较随意。
投标报价中一般包括了投标代理费。如果投标商降低了标价,代理商普遍会从降低的价格部分得到提成。对于政府项目,在编制标书时要列明代理费用,政府有权削减过高的代理费。
受官方青睐的外国公司经常会得到一些即将实施项目的投标信息,而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类似技术代表等负责人士,对最后决定有很重要的作用。
五、"momarsa"(意为:议价,讨价还价)
不论是政府项目还是私人项目,"momarsa"的做法非常流行,因为这使得埃及政府官员显得非常努力地为国家做着最有利的交易,也可以为关系户中标节约开支。
但是从公司的商业角度而言,"momarsa."存在着潜在的不平等,没有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也不符合投标法关于与最低报价者协商的要求,在各有关利益团体的呼吁和压力下,埃及1998年6月9日实施的第8号法令已禁止在投标过程中采用Momar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