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一、进出口贸易经营者和商品进出口许可
在坦桑尼亚,任何经过合法注册取得商业经营执照的当地公司均可以同时申请进出口执照,独立从事进出口贸易。对于经营某些特定货物(例如:烟酒、药品、石油、军火和爆炸品以及矿产、林产和野生动物)等进出口的公司还需要在指定的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获得特定的营业许可。
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每做一笔贸易都必须在自己开户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货物的进出口申请表(IMPORT DECARATION FORM,简称IDF )。该表内容包括:编号、开户银行名称、货物名称、货物产地以及装运港口、数量和金额等项。对于从事一般货物贸易的申请表,由开户银行转报坦桑海关、中央银行外汇管制部门等,并用作收汇和汇兑的凭证。在通常情况下,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申请均能够得到自动批准。
凡从事在坦桑政府规定的特定商品范围之内的货物进出口的司,除本身要求有经营这种货物的营业许可之外,每从事一笔这种货物的进出口业务,也都要到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单独的申请,并凭批准证书在海关报关放行。
对于坦桑尼亚标准局(TBS)规定有质量标准限制的货物,则必须在该商品出关前取得(TBS)的质量认证,如果没有质量认证也无法进口。
二、坦桑尼亚海关的报关和清关过程
坦桑尼亚委托瑞士COTECNA INSPECTION 商检公司作为坦桑海关指定的商检公司。凡中国货物向坦桑出口,要在出口报关的同时,取得COTECNA的商检证明(该公司在中国与中国商检部门有合作关系)。坦桑尼亚海关依照COTECNA 的商检作为海关征税的依据。
坦桑尼亚海关在2000年底公布了该国海关进口货物的估价办法,至今仍然适用。
在坦桑,几乎所有从事贸易的公司都可以申请进出口经营执照,但他们只能够通过清关公司才可以进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一般代理报关费用为货物总值的0.5% 。 贸易公司需要将海关指定的单据,包括提单、商业出口发票、装箱单、商检证明等交给自己指定的清关公司,由清关公司报海关审核并代交一切税费,代理提货。
坦桑对进口货物通常征收增值税(20%)和关税(从5%到30%不等),对少数特定商品还征收数量不等的消费税。例如对高档轿车和彩色电视征30%的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卷烟、酒类等按每一数量单位征收一定金额的消费税。坦桑尼亚对进口农具和农机、计算机、抗疟疾和爱滋病药品免关税和增值税。
坦桑尼亚对出口的矿产品、木材等资源性产品没有出口退税政策。相反,在申请出口批准时还要向管理部门交纳相当于货物10% 金额的手续费。
三、贸易的付款和结算
坦桑尼亚是WTO 成员国家,凡是国际通行的贸易准则、贸易和国际结算方式,在坦桑尼亚也是适用的。
与坦桑商人做生意通常以美元作为支付和结算货币。对于大宗贸易,相关贸易公司只要向银行递交进口申请,就可以在结算时,凭进口单据按当时市场价格兑换和汇出美元。坦桑的主要城市里,设有货币兑换所。对价值数千美元以下的坦桑货币,可以比较容易地兑换成美元或者其它国家的货币。
对坦桑出口,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当地商人对中国出口方开立中方银行可接受的信用证。如果在坦桑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则可以进行有预付定金的付款交单。坦桑的当地公司普遍规模小,资金薄弱,不适合进行DA/DP 方式的贸易结算,也不应轻易把货物交对方代销或赊销。
对坦桑进口,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当地商人在信誉较好的银行开立帐户。而中方开出信用证时,要考虑供货方以及他的指定银行是否可靠。对于难以把握质量的货物,则应考虑委托第三方在供货方出口装运之前进行查验。
附:坦桑尼亚货币(先令)对美元汇率(1993-2003)(参考价格)
(1美元:坦先令)
1993: 407 1994:512 1995:581 1996:582
1997: 618 1998:665 1999:745 2000:804
2001: 920 2002:975 2003:1040
四、市场准入与贸易壁垒调查
坦桑尼亚是个经济落后的国家。但是其市场开放程度和贸易自由化程度却相对较高。不同国家的商人进入坦桑尼亚进行贸易或投资活动,并无国别歧视。不同国家的商品进入坦桑尼亚,除按照规定关税税率有所不同以外,在其他方面的规定也无差别。坦桑对出口产品和出口企业的优惠政策也比较少。在财政支出中,也不存在出口产品补贴。
在投资和外商设立企业方面,坦桑尼亚政府规定允许自有资金在 3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坦桑设立独资企业。所有企业一经设立即享有国民待遇,与本国公民所开办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相同。包括银行和新闻媒体等在内的绝大多数行业都允许外国投资经营。只有在设立旅游业和矿业企业时要求坦桑尼亚公民至少占有25% 股份(并非控股)。按照坦桑尼亚的法律所有可以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都可以从事进出口贸易。
在进口方面,坦桑尼亚所规定的管制条款相对较少。除去国际公约规定的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等项要求各国加强管制的商品以外,其它商品一般不设进口许可证限制。在技术和质量方面的限制,除坦桑尼亚国家标准局设有质量检查标准,规定进口前必须经过指定检验程序检验合格的以外,其它进口产品经坦桑尼亚政府指定的国际商检公司检验以后,就可进口。很多在其他国家受到限制的进口货物,如旧设备、旧汽车、旧电器、旧服装和旧鞋等,在坦桑尼亚也允许进口。
出口产品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商品,在坦桑尼亚是限制出口的。木材、矿产的出口需要出口许可证并在出口前交纳规定的税费。国际规定的保护动物或者这些动物的制品的贸易按照规定限制或者禁止。
五、区域经贸协议及执行情况
坦桑尼亚是东南非洲共同市场的成员国家。(COMESA,The Common Market for Southern and Eastern Africa)。
该共同市场从1965年开始倡议到1978年筹备成立一共经过13年的准备时间。现包括埃及、埃塞俄比亚等二十个非洲国家。(Angola, Burundi, Comoros, Democratic Republic of Congo, Djibouti, Egypt, Eritrea, Ethiopia, Kenya, Madagascar, Malawi, Mauritius, Namibia, Rwanda, Seychelles, Sudan, Swaziland, Tanzania, Uganda, and Zimbabwe.)
东南非洲共同市场致力于贸易自由化和以下目标:
1、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2、资本、劳动力和货物自由流动;
3、统一技术标准;
4、取消对人员和货物流动的限制;
5、关税和消费税标准化;
6、建立单一货币和货币联盟;
7、共同的对外关税的收取。
坦桑尼亚的关税税则规定,对来自东南非洲共同市场成员国家的进口货物只征收相当于正式关税税率20% 的关税,但相应的增值税(VAT) 和消费税的税率不变。对于进口货物中可能对于坦桑尼亚国内已经能够生产的产品形成竞争的部分产品,则再加征另外的附加税(SD suspended duty),使之与普通税率持平。这部分产品包括纸制品、肥皂、水泥、轮胎、纺织品、服装和羊毛等。因为非洲国家普遍实行对再出口商品只退增值税不退关税,所以从该共同市场国家内部对外部国家进口的商品实行再出口也并不合算。
由于该共同市场内各国的经济、政治以及人文和自然条件相差极大,所以目前除关税方面的互惠政策已经普遍实行以外,有关统一市场的其它发展目标还远不可及。
坦桑尼亚还和肯尼亚、乌干达组成了东非共同体。在这三个国家之间实行人员、交通来往相对便捷。这三个国家利用共同的交易市场和质量标准交易茶叶、咖啡等农产品。在三个国家中,进行小额贸易,所受限制也比较小。外国来访人员在取得其中一个国家签证以后,到另外两国可以取得落地签证。
在东非共同体之间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关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