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非经济文化交流中心
  • 设为首页|收藏本站|繁体中文|English
  •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中非资讯
  • 中心动态
  • 经济文化博览
  • 政策法规
  • 会员中心

政策法规

非洲投资注意事项
政策法规

联系方式

电话:0571-87165850
传真:0571-87165851
微信:zcaec-org
邮箱:support@zcaec.org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赞比亚出入境管理

    

      《赞比亚移民和驱逐法》是赞对出入境人员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该法对外国投资者的出入境管理规定如下:
  该法第四章中规定,根据申请人按规定提出的申请,首席移民官可向符合下列条件的赞境外的申请人签发就业许可证。
  ● 非禁止入境者
  ● 具有一定专业和业务技能及资金的外国人
  ● 因赞当地人员不足或技术水平不足而要求从业的外国人
  ● 其从业能给赞带来一定利益的人员、
  ● 依法来赞投资者
    ● 赞政府或其他政府机构聘用人员
  ● 自愿人员或传教士
  根据赞移民法的规定,拥有就业许可证的人员,可以:
  ●到居住在赞的雇主受雇就业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入境、再入境或在赞停留
  ●在有效期内携带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入境、再入境或停留
  另外,根据赞《投资法》规定,投资者在赞投资额达到25万美元或相当于25万美元的可兑换货币,并雇佣至少10名员工,就有资格获得自雇许可证或在赞居住许可证。同时赞投资中心还将协助办理5名外籍员工的就业许可证。
  《赞比亚移民和驱逐法》还规定,首席移民官可书面通知吊销根据本法签发的以下人员的许可证:
  ●违反了本法的条款或依本法制定的规范、不符合本法或依本法规定的人员
  ●通过提供假材料或隐瞒资料内容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证者
  ● 不履行许可证确定的条件者,或在赞因不能自立或不能抚养其眷属而成为或将成为赞比亚的负担者
  同时,申请入境者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 按照《赞比亚移民和驱逐法》,就业许可证必须在境外办理
  ● 投资或就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护照有效期
  ● 一旦就业许可证被吊销,就会被限期离境。如不服,可在7日内提出申诉;如被驳回,则须在48小时内离境
  ● 已有赞签证的外国人如再次入境,可办理落地签证,有效期为3个月

 

文章来源: 经商处  2008-08-28  16:27

 

 

分享到: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3-04-11 16:33:02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条:在南非如何注册企业  下一条:赞比亚税收和投资优惠政策
文件下载|组织机构|在线留言|在线反馈|友情链接|会员中心

www.zcaec.com 版权所有 2008-2018

浙ICP备13003403号-1

Powered by MetInfo 5.2.10 ©2008-2021  www.metinfo.cn